值得随便一提的是,陈新民采用史塔尔译名,这本无碍,此处所采用的施塔尔译名来取之前出大陆《新德汉词典》第1423页。
那么,在大数据技术下,以财产权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就可以恢复被破坏的平衡吗? 三、个人数据信息财产权保护论批判 主张对个人数据信息给予财产权保护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经济学上,产权的概念仅仅是针对稀缺物品而言的,[64]因为稀缺才有分配的效率问题,从而产生了产权与交易的需要,对于像阳光和空气这样不稀缺和不排他的充裕物品是没有竞争性的,因而也不需要产权制度来规范其使用。

一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望的主要地点当然是家里,离开家之后就相应的很少有隐私保护了。尽管18世纪之后,这种保护已经超越了文字意义上的家,但是相关人离家越远这种保护就越弱这种情形却一直保持。财产权保护的客体所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其具有稀缺性,因而需要提高其利用的经济效率性。在大数据技术下可能形成的有机社会中,也没有私权利存在的制度价值和正当性。[77] 再其次,在立法内容上,有关立法无需直接影响和改变已经存在的私权。
因此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规制不是基于私权观念来赋予公民个人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处置权,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来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目的和方式加以公法上的规制,并且依赖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来实现相关方之间的信息能力的平衡与对称,增强相互间的信赖程度,减弱由于相互猜忌而导致的囚徒困境。[17]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脱离人脑的智能处理,这是与其他信息技术有着本质区别的特征,从根本上提高了人类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得人类理性获得巨大提升,人类自身的行为模式以及相关联的制度设计将可能发生巨大变化。例如身份证号码是国家身份管理与识别系统配置给个人的号码,而像电话号码、邮件地址、住宅地址、网上交易信息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等都具有这种特征。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信息 大数据技术 隐私 公法 信息法 目前针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的法律规制总体上有两种倾向。他自己是自作主张的,仅仅因为他知道在整个事件网络中存在着危险,知道在作为一个家庭、国家、人类以及不管何种更大的其信念所构想的存在之成员而努力。隐私法主要是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而大数据则是相关性的工具。[7]对此,中国无需在隐私权模式还是财产权模式中不自愿地进行选择,而是可以打破私权利社会的观念和制度束缚,发展出更高效和合理的个人数据信息规制制度。
也就是说,在有关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中必须对这一特殊情形进行特殊的处理。二是分析,是指通过数据的筛选和对比而进行分析的工具。

[6]当大数据技术对目前的私权利社会制度形成挑战时,也许人们所面临有关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困境不仅仅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问题,更是制度变革前沿所带来的问题。[19] 在私权利社会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稀缺资源的持有人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来消化这些交易成本,而保障这一时间的制度便是私权制度。也就是说,应该从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结果是否给他人私权造成损害的角度来衡量其法律义务和责任,而不是仅仅从占有或者使用本身来衡量。[7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企业违反其隐私保护政策的行为是影响商业的不公平与欺诈行为,因而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并申请禁止令救济,实际上已经有多起案例发生,其大多通过和解解决。
[4]参见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因此,在社会转型期间,一般需要一个强大的外力来监督和平衡这种正在培养的脆弱的新型合作与竞争关系,规范具有大数据技术优势的企业,要求其为了个人数据被利用者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利用大数据技术,而不仅仅是为自己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第四,个人数据信息产生的意志一致性。传统上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往往具有时间的滞后性,当需要人工参与时,由于人自身能力的限制,这种时间的滞后性是必然的。
[48]私权利社会的制度正义性来自于社会成员具有足够的理性,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英]阿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廉运杰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207页。

这些主张假想人类具有某些能够针对对错的直接和直觉的掌握能力——一种能够在通常的伦理道德判断中指导我们的直觉能力……既然侵犯隐私对每个人来说看起来都是很可怕的事情,对隐私的保护便一定是法律的首要责任,就像对财产和合约的保护一样重要。有关个人数据信息使用上的规制便是这一转变的前沿,因此人们可以发现继续以私权利观念和制度来规范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会遇到根本上的难题。
另一种是倾向于采用财产权理念。五、结论 大数据技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措施和新途径,将促进社会制度的变革,形成更加平等、高效、共享和自由的有机社会。在美国法中,隐私利益与其物理边界有直接的关系。本文也受到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资助。作为公共物品并以公法来规范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15] (二)大数据技术对制度变革的影响 大数据是指数量巨大的和全景的以数据电文形式被记录、处理和传播的信息。
其次,放弃对个人数据信息的私权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对已经存在的隐私权制度和财产权制度做根本的改变。[76]有学者发现这种做法可以弥补以个人诉讼来保护隐私所造成的困难,即法律上的困难,无效率的救济以及有限的赔偿。
[55]这种观点认为,财产权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基石,对个人数据信息给予财产权保护是公民个人决定自己的个人数据信息是否以及如何被他人使用的基本保障,是公民个人免受他人的侵害和政府迫害的制度要求。首先,以自然权利思想来作为对个人数据信息的财产权保护的依据是苍白和无力的。
为了恢复竞争的平衡,减弱社会成员之间竞争的有效性,需要在制度上设置私权来限制这种不当的竞争行为,这便是隐私权制度的意义。在判断个人数据信息的产生、收集、使用或者分享中的正当性方面,都是与其目的联系在一起而判断的,其目的和结果决定了其前期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45]隐私的自我管理模式在欧盟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方面有明显的表现,其注重个人对其数据信息的控制和管理能力,赋予个人一系列相应的权利。而美国人则更能忍受产业的自律……更喜欢市场导向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更不用说要对每次给定的同意书都进行浏览。美国社会的秩序渊源在于企业,企业家一般具有较好的自律性,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治理可以依赖企业自律性,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对企业违反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当社会制度发生变化时,竞争主体和竞争关系便发生了变化,隐私利益的控制方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政府的监管是市场中信息严重失衡的需要,因为依赖个人判断来保障个人数据信息用于正当目的的场合的做法在从私权利社会向合作共享的有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无法实现。
另一方面权利人需要通过信息交流而从其他社会成员处获得稀缺资源,那么市场交易是比公权力分配更有效率的信息处理机制,因此社会分工与市场交易构成了财产权制度的本质需要。分析使得大数据具有生命力。
大数据技术下的社会组织的成员可以通过商品市场交易之外的信息智能处理机制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稀缺物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直接自动匹配,社会组织不再主要依赖于市场进行有关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与市场经济有关的制度因素如企业、产权以及交易规则等制度特征也会逐步消失。笔者认为,对个人数据信息不论是以隐私权来保护还是以财产权来保护都是基于私权利的社会合作形式。
这一特征在个人数据信息与隐私利益的关系上的表现便是隐私利益密度性较低,也就是说个人数据信息越多,其中能够获得的相关人的隐私利益就越多。[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兹等:《经济学》(第四版)(上册),黄险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42]学者张新宝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总结为,欧盟是指令+成员国立法的国家主导模式,美国采取的是补充已有法律+行业自律的模式。在社会成员依据信息判断做出选择之前,他人不能对其法益进行占有或者利用,这便产生了私权制度。
但是由于摄影技术的最新发展已经能够即时地拍摄照片,合同或者信托原理已经无法满足这样保护的需要了。然而,社会大分工是私权利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分工程度与社会交易成本是关联在一起的。
[30]日本也正在着手对其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本质上的修改以适应大数据技术社会的需要,根本目标是为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促进企业和政府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利用。[44]这样的后果便是公众与其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者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能力差异。
这一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原因是由上文提及的个人数据信息的五个特征决定的。分析(包括以各种不同计算技术的分析)是大数据变革的推动力。 |